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
財政司司長於 2016年11月4日宣佈,政府將修訂《印花稅條例》以調高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稅率至劃一15%。根據政府的建議,任何在 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新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稅率劃一為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 。
主要獲豁免的情況是取得有關物業的人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取得該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在該等情況下,「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將繼續適用。現時為轉換唯一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而設的退還部分稅款的機制亦會保留。請參閱「從價印花稅」- 建議的新「從價印花稅」稅率的常見問題。請注意這些常見問題是根據政府現時的建議擬備,而這建議須經立法落實,並可能在立法過程中有所修訂。
樓宇買賣從價印花稅AVD **第一個住宅物業 / 非住宅物業** |
代價款額/價值或物業價值 |
印花稅 |
超逾 |
不超逾 |
|
|
$2,000,000 |
$100 |
$2,000,000 |
$2,351,760 |
$1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10% |
$2,351,760 |
$3,000,000 |
1.5% |
$3,000,000 |
$3,290,320 |
$45,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
$3,290,320 |
$4,000,000 |
2.25% |
$4,000,000 |
$4,428,570 |
$9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10% |
$4,428,570 |
$6,000,000 |
3.00% |
$6,000,000 |
$6,720,000 |
$18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10% |
$6,720,000 |
$20,000,000 |
3.75% |
$20,000,000 |
$21,739,120 |
$75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10% |
超逾 $21,739,120 |
|
4.25% |
新從價印花稅稅率(第二個住宅物業或以上 稅率劃一15%) |
額外印花稅(SSD) |
持有期 |
物業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 |
物業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 |
6個月或以內 |
15% |
20% |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以內 |
10% |
15% |
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以內 |
5% |
10% |
超過 24 個月但在 36 個月或以內 |
-- |
10% |
買家印花稅(BSD) - 2012年10月27日起生效 |
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以公司名義購買住宅物業時需繳付物業交易代價款額的15% |
樓宇租約印花稅 |
租約 |
年期 |
印花稅 |
無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 |
不超逾1年 |
租期內須繳租金總額的0.25% |
超逾1年但不超逾3年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 |
超逾3年 |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 |
逾期罰款 |
不超過1個月 |
印花稅款額的2倍 |
超過1個月,但不超過2個月 |
印花稅款額的4倍 |
其它情怳 |
印花稅款額的1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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